《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20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现予以公布。 2021年1月1日
肥东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着物 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2019〕67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肥东县范围内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本标准所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见附件);二是提供安置房进行实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乡镇(园区)、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新农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比照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公告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标准由肥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表一 房屋级别 一级:24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3米以上; 二级:24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 三级:18、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6-2.8米。 简易结构: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通电,檐高2.6米及以下。 附表二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 (一)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500元,二次搬迁按此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18个月内,以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每月按下列标准计算: 区位级别 | | 一类地区: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 | | | | | |
二、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办公用房: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用房: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简易房不在本补偿标准内。
附表三 附着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含内外遮阳、天窗侧窗通风、水帘风机降温等附属设施,檐高4.0米以上(含4.0米)
注:部分难以归类的或不在本补偿标准项目内的,请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补偿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附表四 树(花)木类迁移补助标准 注:1.凡在百棵以上一律按林地或园地标准补偿,可移动的盆栽物不予补偿; 2.砍伐的树木,物归原主; 3.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偿; 4.测量树干直径从树木出土1米处计算; 5.各类篱苗补偿标准0.1-0.2元/棵,草本植物不予补偿; 6.实际征迁过程中,如遇到与被征地农民和规模苗木园林经营方争议较大,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林木实施评估,评估补偿价格原则上按林木移植费评估价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一次性买断林木,按双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评估价对不同林木予以评估补偿。
附表五 青(种)苗类补偿费标准 注:部分难以归类的或不在本补偿标准项目内的,请参照类似项目进行补偿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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