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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30日,夏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使至肥东县梁杨路杨店乡东众苗木北侧路段处时,因避让来车未注意安全,致所驾车辆碰撞前方同向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肥东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夏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紧急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治疗22天后出院,医疗费共计62305.77元。2019年3月7日,经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被鉴定为9级伤残。
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额度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机动车商业险,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仍在保险期内。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4日,王某第一次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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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2019年11月下旬,王某代理人称王某与保险公司基本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遂向肥东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后因残疾赔偿金标准和误工费等问题,未能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0年4月26日,王某再次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发生变化,法官在调解中积极适用新标准。最终,原告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扣除医疗费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84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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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王某系农村居民,被鉴定为9级伤残时的年龄为71周岁。
2019年11月4日,王某第一次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王某能够提供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城镇务工、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应证据,则可以参照安徽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合计61907.40元;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够,其残疾赔偿标准应按照安徽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合计为25192.80元。在相同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按照原告的年龄,其城镇与农村的残疾赔偿金数额相差3671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