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正式印发,2018年88个大建设项目名单同步出炉,合肥东城开发大幕正式拉开。 2018年肥东拆迁补偿方案出炉 刚刚执行、有效期2年 来自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消息:《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
通知显示:为规范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肥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肥东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中共计27条内容,我将大家最为关注的内容提了出来,一起来看。 1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6类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2以下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3以下这些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 符合本办法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和房屋,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肥东县(含合肥市市区内)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 4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实施单位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5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房屋安置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依据规定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应扣减未支付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款。
6房屋安置对象享人均45㎡,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享人均30㎡。 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所在楼栋总层数确定调增系数,总层数为7-11层,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8%,总层数为12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15%。 符合本办法房屋安置对象的,可享受人均45平方米(含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增系数面积的安置;符合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以及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享受人均30平方米调增系数面积的安置。 房屋安置对象须根据应安置面积(含调增系数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由安置对象找补差价给实施单位;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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