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罚金四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判决被告柯某某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300元,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男子夜捕水鸟获利百余元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柯某某在肥东县梁园镇柯岗村大柯岗组西侧水塘中,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捕捉水鸟9只。 2019年9月23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水鸟进行鉴定,确定被猎捕的水鸟中8只为“黑水鸡”、1只为“斑嘴鸭”,黑水鸡和斑嘴鸭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查,2019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柯某某曾以同样的方法猎捕水鸟十余只,被猎捕的水鸟出售后共获利一百余元。 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2月4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向肥东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肥东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3月13日,肥东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罚金四千元;扣押在案的网罩、头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判决被告柯某某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300元,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对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三有” 野生保护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受保护,禁止使用气枪、毒药、夜间照明行猎等方法狩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第三条规定:哺乳动物、鸟类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狩猎期,其他时间为禁猎期。 该案中,被告人柯某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柯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人要求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肥东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柯某某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体国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成为社会共识。 肥东县检察院依法对柯某某提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法官提醒: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事关全民健康。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己触犯刑法,且面临“刑事”“民事”的双重处罚。 很多人不知道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例以警醒广大居民,树立法治意识,改变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若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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