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下称现代牧业公司)是位于肥东县的一家知名乳制品企业。该公司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出污染物,导致一水产公司遭受损失,被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此案的原告方为肥东县富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下称水产养殖公司)。水产养殖公司诉称,2017年1月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肥东县白龙镇同心社区居委会及村民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租用该居委会的280亩土地。之后,水产养殖公司在先期交付的土地分别种植莲藕及养殖鱼虾。 水产养殖公司称,2017年10月后,因河道上游的现代牧业公司所在企业私自排放污染物,导致水产养殖公司的藕田水色变黑,鱼塘出现死鱼。公司向肥东县环保局反映和投诉后,环保局工作人员于11月17日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 此后,环保局向现代牧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场区西南侧土地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种植施肥用公司的沼液,该公司直接将沼液排放到厂区土地上,沼液流入厂区外水沟。经水沟流入群众鱼塘,造成群众投诉。 环境监测人员从厂区外水沟和群众鱼塘提取水样检测,认为现代牧业公司的行为属向水体排放废弃物。该局对现代牧业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罚款。 由此,水产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现代牧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审理中,经水产养殖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公司对现场进行两次查勘,评估得出水产养殖公司莲藕、鱼虾损失价值共计60982元。对此,现代牧业公司辩称,水产养殖公司没有提交鱼虾死亡与现代牧业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两者没有关联性,实际损失与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现代牧业公司认为,水产养殖公司6万多的损失不是鱼塘的实际损失,而是理论测算出来的损失。 ■说法 各种证据足以证明 排污对鱼虾有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牧业公司向厂区土地排放沼液,所排放的沼液流入厂区外水沟并经水沟流入水产养殖公司养殖区域,造成水产养殖公司种植的莲藕和养殖的鱼虾受损害的事实,有肥东县环境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肥东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及所拍摄的视频和照片、肥东县环保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证明现代牧业公司的排污行为对水产养殖公司所种植的莲藕和养殖的鱼虾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害。现代牧业公司并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排放的沼液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 法院一审判决,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赔偿水产养殖公司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982元。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原标题:现代牧业 你这样乱排污 考虑过鱼的感受吗 法院判其赔偿下游水产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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