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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情系肥东 于 2022-1-17 15:38 编辑
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我县已于2019年2月 20日起实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规定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元旦、春节将至,为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氛围,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我县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生产、不销售、不储存、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禁放区域:全县县城范围内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8日下午,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某小区里有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发现该线索后,撮镇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确定售卖地点后立即展开行动,在小区某住户家中发现有大量烟花爆竹储存。经现场清点,共有整箱烟花 21 箱,散装烟花 27 盒。经调查取证后,房东王某某因非法存储危险物品被肥东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所储存烟花被依法进行收缴。
四、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肥东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肥东县 石塘镇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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