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地安徽省 霍邱县**镇**组**号,现租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街**房。 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7日被 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街,后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安美街1号楼楼道二楼部位 ,以强行搂抱、贴脸、揉胸等方式猥亵王某某,经王某某反抗后,孙某某逃离现场。2、2020年4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继猥亵王某某后,再次窜至肥东县 店埠镇龙泉路W宾馆处, 尾随被害人沈某某至龙泉路**巷子里,以强行搂抱、触摸等方式猥亵沈某某,经沈某某反抗后,孙某某逃离现场,沈某某在反抗过程中腿膝等部位受伤。2020年4月13日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20年4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徽商银行旁边公交车站牌, 见被害人李某乙孤身坐在公交车站牌处,孙某某上前以强行搂抱、触摸背部肌肤、摸胸等方式猥亵李某乙,经李某乙大声呼救后,孙某某逃离现场。 4、2020年4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继猥亵李某乙后窜至肥东县**镇**路, 尾随被害人李某甲至电信局宿舍二楼楼下,以强行搂抱、贴脸、亲脸、揉胸等方式猥亵李某甲,经李某甲反抗后,孙某某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性需求, 于2020年4月1日、4月6日晚,先后对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进行尾随、贴靠,以拉拽、搂抱、亲脸、触摸、揉胸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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