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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最高罚5万!合肥多地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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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香浓 发表于 2024-3-3 1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阳香浓
2024-3-3 11:11:44 1839 194 看全部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近日,合肥经开区、长丰县、庐江县、安巢经开区等多地发布最新通告:电动车乱停放,最高罚5万!严重者,拘留!判刑!

合肥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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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各社区(街道、工业园)、村(居)要加大宣传引导,广大居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合肥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长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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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进楼入户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长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庐江县

↓↓↓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庐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庐江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安巢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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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安巢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巢经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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