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塔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配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金塔县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夫妻两地分居 干部调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关爱干部,体现人文关怀,逐步有序有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的实际困难,结合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夫妻两地分居人员是指夫妻一方在金塔县域外工作或夫妻双方均在县内金塔镇以外的乡镇工作,并且分居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因组织调整任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除外。 工作单位在核产业园和北河湾产业园的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事业编制干部,参照乡镇执行。 第三条 调配人员系金塔县域外的驻地单位等国家正式在编人员的,可由在县内事业单位的夫妻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协调,优先在驻地单位系统内交流解决;驻地单位系统内无法解决且符合调配相关条件的,纳入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配办法解决。 第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人员调配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县上每年统筹空缺事业编制的10%专门用于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配工作。 第五条  夫妻两地分居调配人员应具备拟调入单位和岗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干部回避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拟调入单位相应的干部身份;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 次。 第六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调配,综合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分居时间以及获得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等次等因素,通过量化评分排序分批办理,逐年解决。调配对象综合量化评分指标为: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一次加10分,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一次加7分,获得省直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一次加4分,获得市直部门、县(市、区)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一次加2分;获得县直部门行业性、所在单位表彰奖励的一次加1分; (二)个人获得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的,记大功加8分,记功加6分,嘉奖加4分; (三)对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一次加2分,依次累计加分; (四)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每满1年加2分,依次累计加分; (五)全日制学历为大专的加1分,本科的加3分,硕士研究生的加6分,博士研究生的加10分;在职学历最高学历为本科的加1分,硕士研究生的加5分,博士研究生的加10分; (六)每满1个工龄年加1分,其中在乡镇工作的,每满1个工龄年加2分,依次累计加分; (七)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2分,依次累计加分; (八)正高级职称的加8分,副高级职称的加5分,中级职称的加3分,初级职称的加1分; (九)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和人才计划入选者加10分,市级领军人才加8分,县级领军人才加5分,不累计加分。 上述指标中,同一事由获多层级(项)奖励的按最高获奖 层级加分,同一事由获同层级奖励只加1次,不累计重复加分。 第七条 调配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配解决: (一)夫妻一方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试用期未满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现单位工作未满1年的; (四)夫妻一方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夫妻一方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夫妻一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夫妻一方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夫妻一方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遴选(选调)考试中被认定有违反录(聘)用纪律的; (九)干部档案存疑的; (十)夫妻一方在事业干部离岗创业期的; (十一)组织、人社部门和工作单位不同意调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调配的情形。 第九条  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要站在关心关爱干部的高度,重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配合,接收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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