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符合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意见稿》提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组织、指导、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谢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