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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资金周转困难的朋友垫付电费和保险费,朋友却迟迟不愿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起个人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武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彭女士本金之和1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用。
案情经过
原告彭女士和被告武某本是朋友,彭女士系合肥某供电局工作人员。2016年,武某在彭女士的供电管理辖区内成立了安徽某农林绿化有限公司。2017年6月,因公司效益不佳而无力支付电费,武某请彭女士代缴公司数月的电费,并算作其个人借款。当月月底,武某又向彭女士借款50000元,为其孙女购买保险。经计算,当年6月至9月间,彭女士为武某代缴电费共计9万余元,并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武某50000元。武某承诺待其公司周转恢复后,电费与保险费一并归还给彭女士。2017年9月26日,武某就所欠彭女士垫付的电费款9万余元和借款50000元,出具一张金额为14万余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0月底,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之后彭女士多次向武某催要借款但都未收到还款,彭女士遂将武某告上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彭女士确为被告武某代缴电费9万余元并向其借款50000元,共计14万余元。被告武某逾期不还,彭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4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彭女士可主张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因被告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彭女士坚持诉请,法院调解不成。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武某归还原告彭女士人民币14万余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款清息止。若武某未在五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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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肥东法院 |【庭审直击】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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