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杨柳 发表于 2023-5-9 23:27:02

打球受伤谁担责?安徽肥东一男子抢篮板受伤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肥东一男子何某某(化姓)自愿报名当地一个业余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因抢篮板被撞受伤,送去医院治疗。事后,男子状告公司索赔20多万元。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自愿报名参赛,既是比赛过程中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也应当自行负担。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请。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合肥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宣判。5月9日,肥东法院发布了该案详情。

案情:男子报名业余篮球赛,抢篮板时被撞受伤

据了解,2021年7月19日晚上,何某某作为某峰球队球员在肥东一场馆举行的篮球比赛过程中,在与对方球员争抢篮板球时被撞受伤。何某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期间,某峰公司向何某某支付20000元。

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其父亲与某峰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未果。经查篮球队是业余的,有比赛的时候临时召集队员,队员不固定。双方均陈述篮球比赛的组织方系肥东某某协会,某峰公司并非案涉篮球比赛的活动组织者。

庭审经过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峰公司是否应当对何某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何某某陈述,其是某峰球队的球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某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峰公司辩称,其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与何某某的损害结果无任何因果关系。篮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类活动,某峰公司不承担竞技类体育造成的非恶意损伤。

法院:自愿报名参赛,对于相关风险应当自行负担

肥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何某某自愿参与业余篮球比赛,在与对方球员对抗争抢篮球过中受到损害,竞技比赛本身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何某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篮球爱好者,对于此类体育运动所可能导致的风险,理应充分知晓,其自愿报名参赛,既是比赛过程中风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对于相关风险也应当自行负担。

而活动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何某某的损害是在与对方球员对抗争抢篮球过中造成的,不能认定某峰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驳回何某某全部请求。

肥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何某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每个参与者均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和潜在承担者。何某某经常参与篮球运动,对于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性应当有所预期。案涉比赛的队员系有比赛时临时召集,队员不固定。某峰公司并非案涉篮球比赛的活动组织者,案涉比赛的队员亦不具有固定性,因而何某某主张某峰公司就其损害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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